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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釋法
人民法院對已提異議的
第三人到期債權不得強制執行
案情
甲市A公司與乙市B公司因買賣糾紛引起訴訟。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,乙市B公司償還甲市A公司貨款322622元及利息。但是法院在執行中發現,B公司已經無可供執行的財產,但其在C公司處有到期債權百余萬元,遂向C公司發出《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書》。C公司收到上述通知書后,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??墒菆绦蟹ㄔ航M織聽證后,認為C公司提出的異議不成立。前不久,執行法院到丙市準備扣劃C公司在銀行賬款36萬元時,C公司的法律顧問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與執行法院的執行人員進行交涉,指出法院對已提出異議的第三人到期債權不得強制執行。**終,C公司法律顧問的主張被執行法院采納。
點評
目前,各企業之間普遍存在著相互欠款的現象。企業往往會因為另一企業訴訟糾紛而被法院強制扣劃在銀行的賬款。企業只有熟悉相關法律規定才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。
依據《**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(試行)》“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,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,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(以下簡稱履行通知)”。
上述規定是金錢給付的執行中的一個措施,但在執行中有著嚴格的程序。即在 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,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,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”;只有當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,而又不履行的,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”。
在本案中,丙市C公司在接到執行法院送達的履行通知后,在規定的期限內已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。故執行法院不得對丙市C公司的財產強制執行,也無權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;只有在丙市C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,而又不履行的情況下,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。
發表于 @ 2008年06月15日 21:02:00 |點擊數(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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